为加强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标准质量,促进标准实施,1月31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疾病预防控制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标准是指国家疾控局为实施国家疾病预防控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人民健康,在职责范围内对需要在全国统一规范的事项,按照标准化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格式,制定并编号的各类技术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标准按适用范围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按实施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标准规划与计划的制定、标准起草与征求意见等六章。其中规定,国家疾控局相关业务司负责标准报批材料的业务审核,确保标准与相关政策协调,审核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合法性、公平性;规财法规司负责标准报批程序的审核,复核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需要对外通报的强制性标准按照程序进行通报。重大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发布前应当由国家疾控局再次征求社会或相关方面意见。同时,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实施后,国家疾控局、专业委员会根据实施信息反馈、实施效果评估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开展复审,提出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修订、废止的结论。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管理办法》提出,鼓励具备实施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疾病预防控制标准,根据转化的内容和需求,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标准立项建议。发布的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