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规章形式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将有关政策措施转化为规章制度;补充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上位法有关规定,强化制度的可操作性;突出海南特色,将标准化融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重大战略;借鉴发达省市经验,推动标准化工作创新发展。
《办法》共七章五十三条,分为总则、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标准国际化与区域合作、监督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明确了标准化工作责任,将建立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的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明确了地方标准的制定主体、起草单位、制定程序等。同时,支持社会团体、企业等根据生产经营等活动的需要制定标准,鼓励引导社会团体、企业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推动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推进军用标准和民用标准的衔接转化。
《办法》对标准的效力、应用推广、实施评估和复审等作出规定;建立社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推行“海南标准”标识制度;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
《办法》引导企业结合实际情况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鼓励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先进标准体系;支持企业对外宣传和推广我国标准,鼓励和支持本省制定的标准通过认证等方式获得国际认可;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与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对接,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推动国际标准化技术机构落户海南;建立与泛珠三角区域等省市建立标准化协调合作机制。
《办法》还明确了标准创新与激励措施,鼓励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促进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向标准转化的工作机制;对擅自发布地方标准等情形规定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