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推进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标准化对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5月9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意见征集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
据悉,2009年9月原国家旅游局印发了《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1年7月原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印发了《文化行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施行十余年,对规范管理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文化和旅游行业快速发展,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措施、组织机构、覆盖范围和工作要求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为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起草了该《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6章37条,主要规定了文化和旅游标准的制定原则,文化和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管理原则,明确了行业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发布、备案等工作程序和基本要求。
《管理办法》提出,在文化和旅游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标准。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文化和旅游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文化和旅游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制定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涉及文化和旅游领域的特殊技术要求,可制定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支持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参与地方标准制定。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技术要求的文化和旅游企业标准。
关于标准修改,《管理办法》强调,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过程中,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可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按照《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和行业标准修改单管理的有关程序执行。在试点示范方面,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开展本行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鼓励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支持下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鼓励文化和旅游企业和各类组织积极参与国家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