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国家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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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标准化 更新时间:2022-07-27 评论: 0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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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是我国开展饮用水水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以下简称“原标准”)自2007年7月1日实施以来,已近15年,对提升我国饮用水水质、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我国发展形势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和原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有关部门适时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3月5日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以下简称“新标准”),将于2023年4月1日正式实施。
落实标准化改革
有关要求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了标准化改革的总体要求、改革措施、组织实施等。2018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正式实施,并明确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在我国深化标准化改革的背景下进行的,落实了标准化改革的有关要求。从涉及范畴看,饮用水事关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新标准延续原标准属性,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从发布主体看,原标准的发布主体是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新标准的发布主体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从标准的内容看,新标准删除了原标准第9章中关于各级卫生部门职责、供水单位开展水质检测等有关工作层面的要求,弱化了部门色彩,使新标准更加聚焦在技术要求层面。
落实标准化改革有关要求
缩小城乡饮用水
水质标准差距
近年来,我国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人民群众对提升饮用水质量的需求也日益强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健全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机制,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到2035年,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
在原标准中,将小型集中供水定义为农村日供水在1000立方米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供水,并指出小型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因条件限制时,适当放宽了部分水质指标对菌落总数、砷、氟化物等14项指标的要求。
在新标准中,将小型集中供水定义为设计日供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供水,删除了“农村”,取消了地域限定;用“设计日供水量”替代“日供水量”,避免日用水量波动引起的标准适用范围不一致问题,更为准确;同时,新标准指出,当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因水源与净水条件受限时,可对菌落总数、氟化物、硝酸盐(以N计)、浑浊度4项指标适当放宽。
可以看出,新标准对小型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的水质要求更高,但水质标准差距的缩小与水质差距的缩小之间还需要开展大量工作,农村饮用水水质提升面临新挑战、新机遇。
缩小城乡饮用水水质标准差距
水质指标的重分类、新调整
新标准将原标准中的“非常规指标”调整为“扩展指标”,以反映地区生活饮用水水质特征及在一定时间内或特殊情况的水质特征。指标数量由原标准的106项调整为97项,包括常规指标43项和扩展指标54项。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更加关注感官指标。色度、浑浊度、臭和味等指标与饮用水时的口感、舒适度密切相关。
近年来,受水污染影响,部分水源在特定条件下发生藻类暴发等情况,造成饮用水中臭和味超标,影响水质安全。研究表明,藻类暴发往往导致2-甲基异莰醇、土臭素等物质的产生,且这两项指标嗅阈值较低,当水体中浓度超过嗅阈值(10ng/L)时可导致饮用水产生令人极为敏感的臭味,影响水体感官。因此,新标准增加了上述两项感官指标作为扩展指标。更加关注消毒副产物。水中的部分有机物在与氯及氯制剂、臭氧等消毒剂反应时,会生成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风险的消毒副产物。
为有效控制消毒副产物,世界卫生组织和各国相继出台有关法律或标准。我国在《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中,提出了氯仿的控制限值。《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丰富了消毒副产物的检测指标,在常规指标与非常规指标中共涉及14项消毒副产物指标。新标准进一步将检出率较高的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三卤甲烷、二氯乙酸、三氯乙酸6项消毒副产物指标从非常规指标调整到常规指标,以加强对上述指标的管控。同时,考虑到氨(以N计)的浓度对消毒剂的投加有较大影响,将其从非常规指标调整到常规指标。更加关注风险变化。
新标准根据水源风险变化和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对指标做了调整,体现在“一增一减”。一方面,增加了乙草胺和高氯酸两项扩展指标:其中,乙草胺是目前我国使用量最大的除草剂之一,在我国的使用历史有20多年,具有明显的环境激素效应,能够造成动物和人的蛋白质、DNA损伤,脂质过氧化;高氯酸盐广泛应用于烟火、军工、燃料、航天、纺织、冶炼等行业,对甲状腺功能有较强的干扰作用,影响人体发育。另一方面,对我国多年前已禁止生产使用的物质,结合近年来的检出情况,新标准将三氯乙醛、硫化物、氯化氰(以CN-计)、六六六(总量)、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林丹、滴滴涕、甲醛、1,1,
1-三氯乙烷、1,2-二氯苯、乙苯12项指标从标准正文中删除,由原标准的常规/非常规指标调整至新标准;将硒、四氯化碳、挥发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4项指标从常规指标调整到扩展指标;此外,考虑大肠埃希氏菌比耐热大肠菌群有更强的指示作用,将耐热大肠菌群这一指标彻底删除;水质参考指标由原标准的28项调整为55项。
上述调整,有利于提高水质管控的精准性,有利于避免各地在部分检出率较低的指标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有利于部分指标风险较高的区域视本地情况开展持续的评估、监测,提高部分指标限值。
新标准调整了标准正文中8项指标的限值,包括硝酸盐(以N计)、浑浊度、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游离氯、硼、氯乙烯、三氯乙烯、乐果。与原标准相比,一是取消了在水源或净水条件限制时部分指标限值的放宽,如,硝酸盐(以N计)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mg/L、浑浊度在水源与净水条件限制时为3NTU、耗氧量(CODMn法)在原水>6mg/L时为5mg/L;二是提高指标限值,如,厂水中游离氯余量的上限值从4mg/L调整为2mg/L,氯乙烯的限值由0.005mg/L调整为0.001mg/L,三氯乙烯的限值由0.07mg/L调整为0.02mg/L,乐果的限值由0.08mg/L调整为0.006mg/L。此外,考虑我国硼元素的分布及其在人体内的代谢速度,硼的标准限值从0.5mg/L放宽至1mg/L(欧盟1mg/L,世界卫生组织2.4mg/L)。
水质指标的重分类、新调整
对供水行业的影响
(一)增加净水成本,对供水系统运维提出更高要求。水处理成本取决于最严格指标的控制成本。此次标准修订,尽管指标总数上比原标准减少,但指标的要求更高,将导致供水企业生产运营成本的增加,尤其是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水源条件不好、管理水平较差的中小型水厂形成较大的压力,具体表现在:一是高氯酸盐、乙草胺2项指标的存在水平、工艺去除情况目前尚不完全掌握,缺乏实际运行的数据积累;二是将一氯二溴甲烷等6项消毒副产物指标和氨(以N计)从非常规指标调整到常规指标,同时对硝酸盐(以N计)、高锰酸盐指数等7项指标规定了更为严格的限值,对水厂的净水工艺特别是消毒剂的精准投加、供水管网质量及稳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供水行业检测能力适配新标准的时间较短,同时,由于新标准中没有水质检测指标、频率的相关条款,易造成地方在执行标准时的尺度不统一。
(二)水源水质标准与新标准指标不匹配问题仍然突出。修订后的标准增加了5.3条款,提出当水源水质不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 /T14848-2017)有关要求,但限于条件限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满足本文件要求。GB 3838已发布20余年,在水环境状况、经济社会条件已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一直未做相应调整,而期间GB 5749已修订两次,GB 5749的26项指标(不含消毒剂及消毒副产物)在GB 3838中没有体现,有可能会出现水源水质“合格”但净水工艺难以处理的局面。
对供水行业的影响
有关建议
1、加快设施改造与管理提效,推动建立高质量供水体系。各地应对照新标准开展供水水质自评估,对达不到新标准要求的,应从设施质量、运维水平、监管效力等维度剖析原因:对由于设施落后造成的,应制定水厂改造升级计划,统筹推进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等工作,逐步建立高质量供水设施体系;对由于运维水平偏低造成的,应加强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完善企业内部运维制度和激励机制,充分运用信息化、智慧化手段,逐步建立精细化供水系统运维体系;对由于供水管理造成的,应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完善城市供水管理的规章制度,提高政府监管能力和服务企业、群众的效能,逐步建立高标准供水管理体系。
2、加强检测能力与应急能力建设,保障供水安全。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建设,提高中心站、国家站和地方站和供水企业的检测水平,加强城市供水监测、预警能力。各地应依据本地水源风险、设施水平等条件,尽快确定扩展指标,并按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确定采样点、检验项目和频率。要进一步加强风险意识、底线意识,完善供水应急预案,加强供水应急能力建设,提高供水安全保障水平。
3、完善供水价格机制,推动供水行业可持续发展。部分城市长期甚至十几年不调整供水价格,水价倒挂严重,既不利于节水,也造成企业没有更多力量对供水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影响供水品质。要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节约、用水需求调节方面的作用,抑制不合理的用水需求。城市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经测算需要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
4、加快相关标准修订,保障标准之间衔接顺畅。城市净水设施涉及众多工艺流程,各流程之间存在科学的、密切的耦合关系。建成投用后,尽管可以对工艺运行参数优化调整,但这种调整是有限度的。净水厂不是“万能厂”,只有在水源水质达标的情况下,净水厂出厂水水质才有保障。建议尽快对GB 3838进行修订,切实强化对水源保护区尤其是一级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确保水源水质标准与饮用水卫生标准相衔接。同时,加紧修订相关行业标准,进一步明确对水源水质、水质检测、水质净化、水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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