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执行案件质量评查认定标准(试行)》,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构建客观公正的案件质量评价管理体系。
《标准》要求,科学界定案件质量等次,确保过错相符。要综合考虑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客观行为,以及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不同,将存在问题的执行案件分为一般问题、一般瑕疵、重大瑕疵、违法执行四个等次。同时,对执行依据被撤销、财产登记错误等不构成案件质量问题的例外情形进行规定,确保认定标准全面、客观、科学,既符合执行工作规律,又倒逼提升规范化水平。
《标准》共规定四个等次77项问题案件的具体情形,明确要细化质量问题具体情形,确保覆盖执行办案全流程,全面检视执行行为,涵盖执行立案、查控、处置、清偿、分配、惩戒、结案、归档等全流程各环节,并对财产保全、执转破、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公安等与执行相关环节的质量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标准》将办案流程节点信息填写、录入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执行“一件事”综合集成改革应用不力等情形作为“一般问题”予以规定,推动浙江省法院进一步强化智慧执行系统运用,实时动态开展流程节点管控,做到全覆盖、全闭环、无死角,从而提高监管能力水平和办案质效。
《标准》还要求,浙江省各地法院要综合运用法官自查、互查,跨法院、跨地区交叉评查、组织集中评查、专项检查等多种评查手段,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并将评查结果作为评价法官办案业绩和能力水平的重要依据,纳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并记入业绩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