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20)。
一、标准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2007年《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07)实施以来,各地陆续按照标准要求开展了汽油运输油气污染治理,取得积极进展,该标准不仅为削减汽油运输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范运输安全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也为储油库发油油气、加油站卸油油气排放控制提供了支撑,促进了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推动了行业绿色发展。但随着能源政策变化和标准深入实施,标准呈现出一系列问题。
一是油品类型不全。现行标准规定适用范围仅是汽油运输过程。油品运输工具不但运输汽油,还在运输原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以及与前述油品挥发性特征类似的循环油、组分油、凝析油、轻质油等,这些油品挥发性较强,也是VOCs的重要排放源,欧洲和美国均将其纳入管控范围。另外,储油库还会将现场调配的含醇汽油装入油品运输工具进行运输,含醇汽油运输也应纳入管控范围。
二是实施范围不全。现行标准实施区域为全国设市城市及承担设市城市汽油运输的油罐汽车,并未实现全覆盖。现行标准管控的运输工具仅为油罐车(包括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缺乏对原油及成品油油船的管控,无法支撑正在修订的《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07)全面实施。
三是控制要求不全。现行标准缺乏油船排放控制要求,缺少油船设置密闭油气收集系统、惰性气体系统等规定,无法确保将油船发油油气安全地进行回收。现行标准缺乏有关泄漏的控制要求,无法进行定量监测和管控。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等一系列文件均提出油品储运销VOCs监管。为进一步推动储油库VOCs减排,同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六稳”“六保”要求,根据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和依法治污要求,有必要对行业和地方反映的现行标准存在的问题进行修订完善,以提高标准的可行性、针对性、科学性、依法性。
二、标准的特点及与原标准相比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标准规定了油品运输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标准对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油船等油品运输工具运输油气排放提出全面控制要求,扩大了运输的油品类型,包括原油、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等。
(一)调整扩大标准适用范围
原标准规定油罐车在汽油运输过程中的油气排放限值、控制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运输工具仅为油罐车(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缺乏油船管控要求;同时运输油品类型仅为汽油。本次修订扩大了油品适用范围,增加原油、含醇汽油、航空汽油、石脑油等油品,以及与前述油品挥发性特征类似的循环油、组分油、凝析油、轻质油等;延展了管控范围,将油船纳入标准。
(二)增加油船排放控制要求
油气回收要保证在技术可行和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油船油仓密闭、油气管线、惰性气体系统和供电设施改造等。经过技术论证发现,8000总吨以下油船受空间布局限制,油船油气回收改造难度大、安全风险大。标准修订要求新投入使用的油船(150总吨及以上)和现有8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分阶段实施标准。在向油船发油、油船运输和卸油时应进行油气排放控制。另外,SOLAS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8000总吨及以上油船应具备油气收集系统,本标准与其对现有油船改造规模的要求一致。
(三)增设无组织排放限值
在汽车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限值基础上,参照欧美标准和《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增设了运输工具密封点泄漏排放限值,规定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检测值不超过500
μmol/mol。明确运输工具密封点为汽车罐车油气回收耦合阀、油罐车人孔盖、油船油气回收管线法兰盲板。
三、标准实施对油品运输行业有什么影响?
标准没有对铁路罐车和现有汽车罐车提出新的控制要求,相关企业只需依法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每年对汽车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运输工具油气密封点开展自行监测即可。
本次修订新增了油船排放控制要求,新投入使用的150总吨及以上油船和现有8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需要进行油气收集系统和惰性系统建设改造。目前,我国8000总吨及以上油船合计184艘,部分远洋油船需进行油气收集系统改造,部分沿海油船和远洋油船需进行油气收集系统和惰化装置改造,合计改造费用1.65亿元,年运行费用约为0.1亿元。
四、标准实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如何?
据测算,标准实施后每年减少VOCs排放31.2万吨,节约的油品产生5.0亿元经济效益。在降低油品运输过程VOCs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同时,能促进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