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通知,批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与质量评价标准》为行业标准,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同时废止。
标准主要包括总则、术语、道路清扫等级、道路清扫保洁作业、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与评价5项内容,适用于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和质量评价。
标准明确,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应以维护道路清洁容貌、减少道路扬尘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为目的;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应做到清洁、安全、文明和高效,减少环境污染和对公众生活及交通的影响。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3个等级。其中,位于主要党政机关、重要外事机构和周边的道路等为一级,位于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周边的道路等为二级,无排水管道、路缘石和人行道未硬化等简陋的道路等为三级。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道路附属设施的清扫保洁等级应与所连接道路清扫保洁等级保持一致。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应达到所属等级作业要求及质量要求。
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应配有安全警示灯具、标志设备。保洁作业人员应穿着警示服并配备保证作业安全的工具。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应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作业扬尘污染。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收集的垃圾及回收的污水应在指定场地处置,严禁扫入或倾倒入绿地、排水箅、排水井。
道路清扫保洁质量宜根据道路清洁度按百分制进行评价。各清扫保洁等级道路的道路清洁度评价包括道路感观质量检查、道路可见垃圾及污渍密度检测和路面尘土量检测。各清扫保洁等级的道路应以道路清洁度评价总分高于60分且各单项评价分值均高于0分作为合格标准。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评价实施单位宜根据本地区气候、环境、设备、资金情况,设定各清扫保洁等级道路的道路保洁度评价总分的良好、优秀分值段。纯人工作业的道路、作业质量应符合本标准有关规定,并应与作业面积、劳动定额等相关标准相适应。
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评价检查与检测工作应在日间进行,并应避开人流和车流高峰时段。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评价实施单位应根据本地区道路、交通、设备情况采用随机与重点相结合的方式选择被评价道路。清扫保洁等级为一级的道路每月评价抽取数量不应低于该等级道路总条数数量的5%。清扫保洁等级为二级的道路每月评价抽取数量不应低于该等级道路总条数数量的3%。清扫保洁等级为三级的道路每月评价抽取数量不应低于该等级道路总条数数量的1%。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评价检查与检测工作应由3名~5名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实施,应在无雨雪、路面干燥、风力低于4级和空气相对湿度小于或等于85%的条件下进行。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评价实施单位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评价检查与检测人员工作安全。
相关链接:住建部公告 2022年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