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记者从市场监管部门获悉,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下发通知,《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地方标准已通过审查,发布为山东省强制性环境保护地方标准,自2021年1月12日起实施。该标准最大的亮点,是增加了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污染物排放的相关控制要求。
《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新增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共计7条。接收疫情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后粪大肠菌群数应不高于50MPN/L。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对相应传染病病原体进行监测,且不得检出。
接收疑似患者的集中隔离观察点和相关研究机构,建有污水处理系统的应对污水加强消毒,没有污水处理系统的应建设临时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单独收集、贮存和消毒相关污水,污水处理后粪大肠菌群数应不高于100MPN/L。建有化粪池的应对化粪池进行消毒。
对于小区楼房等隔离观察点,应在抽水马桶水箱中投加消毒片(剂),并保持一定剂量。
接收疫情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隔离观察点及相关研究机构,污水消毒采用含氯消毒剂时,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2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量为6.5mg/L~10mg/L。若
现有氯化消毒设施能力限制难以达到该接触时间要求,投氯量需适当加大。
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粪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的测定宜采用现场快速测定或在线监测方法。定点医疗机构和隔离观察点产生的医疗废物种类、范围以及收集、贮存、转运及处置,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应急规定执行。设区市及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相关应急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