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法修订草案31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审稿明确了标准的复审周期,要求标准制定部门及时淘汰落后标准,切实解决标准老化滞后问题。
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据了解,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标准决定质量,只有高标准才能有高质量,应在总则中对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质量作出明确要求。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标准质量。
此外,有的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建议,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规定相应的责任。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标准进行立项、编号、复审、备案,或者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