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GB 16387-1996)于1996年实施,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发布实施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配套标准,以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发布(GBZ 98-2002),此标准较好地指导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工作。近年新发布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2011)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为了与相关规定衔接,对GBZ 98-2002进行修订。
本标准主要是在GBZ 98-2002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GBZ/T 191-200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GBZ 112-200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2011)等资料编制而成。并结合了国内外各种职业人员的健康标准,如《铁路机车司机职业健康检查规范》(TB/T 3091-2008)、《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GBZ 221-2009)、《部队健康综合评价(GJB 2125-94)》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放射性疾病有关诊断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基本健康的要求,不宜从事放射工作的指征,放射工作人员的适任性判断。该标准的修订主要是延伸了核电厂操纵员健康标准的内容,参考了我国各种职业(如飞行员、消防员、铁路工作人员等)相关健康标准编制而成。标准贯彻了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与有关标准协调一致,对指导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有重要意义。
本次修订,主要补充和修改内容如下:
1.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进行了删减和补充,使之更有针对性。
2.鉴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2011)的发布,对放射性工作人员健康监护作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本标准就仅针对放射性工作人员健康标准,而不必涉及到医学监护的内容。
3.增加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基本原则
4.本标准正面提出基本健康要求。把原标准中的特殊要求融汇其中,同时参考了血细胞分析参考区间(WS/T 405-2012)。
5.修改了不应从事放射工作的指征。
6.扩展了放射工作适任性判断的内容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卫通[201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