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2006年发布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2年发布了《临床核医学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规范》(GB 16361-2012)。《临床核医学患者防护要求》由GB 16361-2012转化而来。与GB16361-2012相比主要变化是:将原标准名称“临床核医学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规范”修改为“临床核医学患者防护要求”;因核医学设备质量控制内容已列入相关标准中,且一般性药物控制不属于本标准的范围,故删除设备质量控制和一般性药物质量控制的内容;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的40号安全报告《辐射安全标准在核医学中的应用》和63号安全报告《放射性核素治疗后患者出院管理》的规范和要求,增加了核医学患者出院管理的具体方法、胎儿剂量计算方法、儿童医疗照射指导水平、探视者和家庭成员剂量约束规定及控制方法等有效加强患者、探视者和家庭成员及公众防护的具体方法和规范。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卫通[201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