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新修订的水运工程行业标准《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JTS 165-5-2016,以下简称新版《LNG码头规范》),于11月1日起施行。本规范是对原《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JTS 165-5-2009,以下简称2009版《LNG码头规范》)的全面修订。
修订背景
2009版《LNG码头规范》是2009年5月19日通过部审,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范实施六年多以来,对促进我国液化天然气码头的建设技术发展,保证工程设计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2009版《LNG码头规范》制订时我国刚开始LNG接收站的建设,各接收站普遍采用8万m3以上大型LNG运输船舶进行国际运输,因此该规范主要面向的是大型LNG运输船舶的沿海液化天然气码头,当时国内小型LNG运输船尚未产生需求。近几年随着国内建设的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越来越多,新建的接收站多数都有建设小型外输泊位的要求,希望在将来可以将接收站的LNG采用小船向国内用户输送。
另一方面,长江等内河沿线城市气源较为单一,导致城市供气保障水平不够高,并且难于满足调峰需求,因此对于水上输入液化天然气的需求十分强烈,需要建设小型液化天然气接卸泊位,接卸从沿海LNG接收站用小船转运而来的LNG。承担此类任务的LNG运输船多数小于8万m3。因此需要在规范中补充8万m3以下小型运输船泊位的设计规定,填补这一方面的空白,指导和规范小型液化天然气运输船泊位的建设。
第三,2009版《LNG码头规范》并未包括内河LNG码头设计的相关要求,随着内河LNG码头建设需求的日渐高涨,需要结合内河航运特点对内河LNG码头的设计以及船舶在进出港航道的航行提出具体要求。
第四,2009版《LNG码头规范》制订时,LNG接收站和运输船对我国相关各方而言均属于新生事物,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对液化天然气船舶在公共航道航行提出了一些严格规定。在规范实施过程中,部分接收站的选址由于与公共航道的交通有一定交叉而遇到较大困难,客观上制约了接收站的港址选择,因此亟需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液化天然气码头与公共航道的相互关系做出调整。
为此,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13年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交水发〔2013〕462号)要求,部水运局组织开展了《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的修订工作。
修订思路及原则
本次规范修订的基本思路是:以服务LNG水上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指针,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服务经济发展需要为统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进一步调整完善LNG码头设计相关规定,适应行业新需求。
修订过程中,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方针,坚持和贯彻了目标导向原则、问题导向原则、继承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先进性原则和成熟性原则,积极听取专家、设计单位、业主及政府主管部门等各方意见建议,广泛吸纳有关研究成果和国内已投产LNG码头的设计经验,吸收了国外小型液化天然气码头和内河液化天然气码头的最新设计成果、理论和经验,紧密结合相关规范的变化方向,体现了认真负责、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着重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扩大了原规范对船型的适用范围,从原规范仅适用于8万m3以上的船型,扩大到可适用于所有的船型。另一方面扩大了原规范的区域适用范围,从原来仅适用于海港扩大到既适用于海港又适用于河港。受这两方面变化的影响,本次修订涉及到作业条件、码头平面布置、进出港航道、锚地、拖轮、码头安全设施等内容。在修订过程中对相关条文进行了反复研究讨论核算,并与现行相关规范取得协调一致。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关于码头分类
本次修订提出了码头大小分类。大于8万m3为大型液化天然气码头、4至8万m3为中型液化天然气码头、小于4万m3为小型液化天然气码头。不同的类别对应于不同的作业条件。
二、关于作业条件
液化天然气船舶的作业条件,本次修订主要依据“8万m3以下小型液化天然气船舶系泊物理模型试验”的有关结论,参照国外资料在国内已投产的LNG码头实际运营经验的基础上确定的。对船型进行大小分级,补充了8万m3以下液化天然气运输船进出港航行、靠离泊、系泊、作业等不同阶段的作业条件。同时增加了船舶装卸作业时的允许运动量参数,从船舶的运动量方面给出了船舶作业的约束条件。
三、关于平面设计要求
(一)调整了液化天然气泊位与油品或液体化学品泊位相邻间距规定。从原规范的不小于200m调整为不小于0.3倍最大设计船长且不小于60m。主要基于本规范组与《油气化工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规范组的沟通与协调结果。
(二)在《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的基础上提出了河港液化天然气码头泊位长度、设计水深等参数的确定原则。
(三)液化天然气码头靠船墩中心距按我国现行作业标准为设计船长的30%~45%,而国际气体船和码头运营者协会发布的大型油气码头设计指南为25%~40%。综合考虑国内外设计标准的合理性,本次修订采用25%~45%,但对于靠泊船型范围较大的液化天然气码头允许在必要时设置辅助靠船墩或由工作平台兼做靠船墩。
(四)调整了在港系泊的液化天然气船与其它通行船舶的净距要求。原规范规定为船舶到船舶不小于200m,修订后调整为船舶到航道边线不小于100m。
四、关于进出港航道
(一)
对于液化天然气船舶在海港进出港航道航行时提出了设置移动安全区的要求,取消了原规范“前后1海里范围内不得有其他船舶航行”的要求;对于小型内河液化天然气船舶在内河水域进出港航道正常航行时,提出了只需启动声光报警的要求,对其周边船舶的距离范围不做硬性规定。
(二)关于进出港航道宽度计算,修订后不再保留“不应小于5倍设计船宽”的规定,并且在《海港总体设计规范》的基础上提出了LNG船单、双向航道宽度的计算方法。
五、关于泊位通过能力计算
修订了泊位通过能力计算公式。将原规范采用的年日历天365d修订为年可营运天数,将泊位利用率从50%至60%修订为55%至70%。
六、关于码头安全设施
(一)调整了码头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从原规范的不小于6L/min? m2调整到不小于4L/min?
m2。主要参照了行业标准《油气化工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增加了码头疏散逃生通道设置自动水喷雾系统的要求。目的是提高火灾时现场人员的保护程度。
(三)调整了液化天然气码头的消防船配置要求。对海港与河港分别提出规定。对河港码头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码头采用不同级别的消防船。
修订的作用和意义
本规范是在调查研究和总结国内外已建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和运营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液化天然气水路运输的发展趋势,借鉴国内外相关行业的标准、资料,对原规范修订而成。本规范关于海港液化天然气码头的有关规定是国内外液化天然气码头成功设计经验的总结和提炼,反映了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的成熟技术,能够代表国内外当前的技术水平。关于河港液化天然气码头的规定,则是在国内尚未开展工程建设的情况下,为了贯彻国家关于建设现代化绿色内河水运体系等战略而完善充实的。这部分内容主要基于现行行业标准《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同时考虑了液化天然气码头的特点,结合海港液化天然气码头的建设经验而编制的。
本规范内容系统、重点突出,涵盖了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液化天然气码头的港址选择、作业条件、平面设计、泊位通过能力、水工建筑、接收站陆域形成和码头安全设施等内容,关键的条文都给出了具体参数,可操作性强,便于使用。
此次修订,通过广泛征求国内专家和有关单位的意见,本着求真务实的原则,对存在争议的条款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规范更加符合我国现实情况和相关规范的一致性,对安全、经济地建设液化天然气码头必将起到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关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6年第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