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据江苏检验检疫局通报,该局日前对进口自日本的两台康明斯B3.3型柴油发动机实施了退运处理。这是我国新《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后,首次因环保排放指标不合格对进口货物实施退运处理。
根据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5号公告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装用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据了解,这批货物是烟台某建筑工程机械公司向江苏镇江检验检疫局申报进口的两台韩国产高空作业车。检验检疫人员在实施检验时,发现其搭载的发动机为日本康明斯B3.3型柴油机,环保排放不符合我国规定的指标。为此,江苏局依法对该批高空作业车用发动机依法实施了拆卸、退运处理。
江苏局检验监管部门负责人介绍,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赋予了检验检疫部门对污染物排放不合格的进口产品实施严格把关的职责。江苏局将通过严格入境验证、加强抽查检测等举措,努力保障传统产品质量安全,有效保障能效、排放等环保项目安全。同时,江苏局提醒外贸企业,切实了解掌握国家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5号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自觉践行协调、绿色发展理念,避免由此带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