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共同出台《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我省将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家门口”幼儿园将越来越多。
事实上,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早在2010年,嘉兴就出台了《嘉兴市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范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中提出,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应与住宅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是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主体。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规划时应合理布局幼儿园;在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中根据控规明确幼儿园的规模和用地面积;在规划方案论证时应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幼儿园布局。
“但是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无法实现同步规划、建设、移交问题”。市建委规划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很多小区分多期进行建设,幼儿园往往在最后一期才建。该负责人表示。
当前,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放开,幼儿园也受到家长普遍关注。记者了解到,以南湖区为例,目前南湖区有幼儿园58所,随着户籍政策的放宽、全面二孩政策的影响,三年后二孩效应将首先在学前教育领域显现。
“现在很多家长不仅要操心上小学的问题,还要操心上幼儿园的问题,不管怎么样,幼儿园是孩子启蒙阶段,对孩子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市民李先生说出了自己的感受,像李先生这样操心上幼儿园的家长并不在少数。
“这次省里出台的文件相比之前的文件更细致更明确。”该负责人说。记者获悉,《办法》规定,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已建成的住宅区,则需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学前教育设施。
各地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房管、教育、国土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另外,针对部分小区幼儿园规划不合理现象,《办法》中明确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审批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和《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等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并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组织会审形式进行审查的,应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参加。同时,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而针对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要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