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印发《关于实施机动车国五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排放标准的通告》,通告明确了各类车型的机动车国五排放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排放标准的实施节点,这意味着在时间节点到来以后,达不到相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将不能在哈市销售和注册登记。
据悉,按时间表确定的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起,装用不符合国三标准要求的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农用机械除外),不得在哈市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自2016年12月1日起,装用不符合国三标准要求的柴油机的农用机械,不得在哈市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自2017年1月1日起,不符合国五标准要求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不得在哈市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自2017年7月1日起,不符合国五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不得在哈市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自2018年1月1日起,不符合国五标准要求的轻型柴油车,不得在哈市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同时,根据《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新机动车注册登记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转入哈市的二手车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将同步提高。
另外,为配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实施,哈市将于2016年度完成燃料油品升级,在国五排放标准实施以前,全面供应国五汽柴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