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加利福尼亚州颁令禁止零售商提供只能使用一次的购物袋,明年生效。同时,当局有意限制或禁止在特定产品中使用某些化学物质,已草拟工作计划,现正咨询意见。
加州州长布朗(Jerry
Brown)于9月30日签署法例,除却某些例外情况,零售店不得向顾客提供单次使用购物袋,自2015年7月1日或2016年7月1日起生效。一个美国塑料袋制造商联盟已表示,打算在加州发动公投,以推翻这项法例。
单次使用购物袋是指以塑料、纸或其他材料制造的袋子,并非循环再造纸袋或可再用杂货袋。这个定义并不涵盖药房向购买处方药品的顾客提供的袋子;防止所购物品损毁或污染同一个袋内(指循环再造纸袋、可再用杂货袋或可分解塑料袋)其他物品的非手挽袋;盛载无包装食品的袋子;以及用来覆盖衣架所挂服装的非手挽袋。
自2015年7月1日或2016年7月1日起,零售店不得在销售点向顾客提供单次使用购物袋,只能向他们售卖可再用杂货袋,每个订价不低于0.10美元。这些杂货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i)
有手挽,至少可以使用125次;(ii) 容量至少有15公升;(iii) 可机洗,或以可以清洁消毒的材料制造;(iv)
不含铅、镉或任何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有毒物质(制造商可向联邦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申领不反对通知书,以符合这项要求);(v)
若制造商声称袋子可以循环再造,袋子必须符合和循环再造声明有关的要求;(vi)
袋身或附于袋身的吊牌须印有以下资料:制造商名称;制造地;表示袋子可以再用,至少能使用125次的声明;若袋子可于加州循环再造,应有指示提醒顾客把袋子交回店铺或其他合适地点,以便循环再造。袋上须有符合联邦贸易委员会指引的循环再造标志或「可循环再造」字眼。
除了上述规定,以塑料薄膜制造的可再用杂货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i)
2016年1月1日起,袋子必须以至少20%消费后再造物料制造;2020年1月1日起提高至40%;(ii)
袋子必须可以在加州循环再造,由推行循环再造计划的店铺接收顾客交回的袋子;(iii)
袋上须印有声明,表示袋子部分或全部以消费后再造物料制造,并注明消费后再造物料含量百分率;(iv)
根据美国检测及材料协会标准(ASTM)D6988-13衡量,袋子须能在175英尺的路程上载重22磅,至少使用125次,厚度至少有2.25密耳(mils)。
符合ASTM可分解塑料规格D6400规定,以塑料薄膜制造的可再用杂货袋,毋须符合上文第(i)点所列的消费后再造物料规定,但要依照适用的可分解塑料州立法例加上标签。此外,零售商必须符合某些规定,才能提供可分解购物袋。
并非以塑料薄膜制造,而是以其他天然或人造布料,包括梭织或非梭织尼龙、聚丙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或特卫强 (Tyvek)
纤维制造的可再用杂货袋,必须以缝合方式制造,能在175英尺的路程上载重22磅,至少使用125次,布料重量至少为每平方米80克。零售商在销售点提供的循环再造纸袋,必须以每个不低于0.10美元的价格出售,以确保提供纸袋的成本并非由不需要纸袋的顾客来补贴。
上述规定将由2015年7月1日起适用于下列零售商号:(i)
连锁自助式零售店,全年总营业额200万美元或以上,售卖一系列干杂货、罐装货品或非食品,以及一些易腐坏货品;及/或 (ii)
零售面积至少有10,000平方英尺,须缴付销售税或使用税,并设有持牌药房。此外,由2016年7月1日起,上述规定亦适用于下列零售商号:(i)
便利食品店、食品卖场或其他从事少量食品零售(一般包括奶、面包、汽水和小食),持有加州酒精饮料管制部第20类或第21类牌照的店铺;(ii)
便利食品店、食品卖场或其他从事外卖食品零售,持有加州酒精饮料管制部第20类或第21类牌照的店铺;及(iii)其他零售商号,这些商号自愿同意遵守该等规定,并通知加州资源回收部其守规意愿。
塑料薄膜制可再用购物袋的制造商,自2015年7月1日起不得在加州销售或提供可再用杂货袋,除非已获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证书,并且每两年向资源回收部提供认证证明。认证证明必须包括消费后再造物料所有来源及供应商的名称、地点及联络资料;可再用杂货袋制造商采购消费后再造物料的数量和日期;获取该等物料的方法;以及提供资料说明已使用合适的清洗设备清洁该等物料。
另一方面,加州有毒物质控制部公布一份为期3年的工作计划,列出7类产品,这些产品中的化学物质或可由较安全的物质代替。根据《更安全消费品规例》,加州须识别并优先处理消费品中令人关注的化学物质,这个程序已于2013年10月1日展开。加州现正评估该等化学物质及其替代品。
有毒物质控制部表示,工作计划列出未来3年可能检讨的产品类别,让进口商、零售商及制造商等作好准备。公众人士可于10月17日前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