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澳新食品标准局发布145号公告,修订《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第1.3.3条(加工助剂)、第1.4.2条(最高残留限量)、第1.5.2条(转基因食品)和第4.5.1条(酒类产品规定)。此次修订涉及3个提案:A1077号提案《使用脱乙酰壳多糖作为加工助剂》,A1080号提案《MON88701抗除草剂转基因棉籽食品》和M1009号提案《最大残留限量》。
据了解,《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对各种食品安全标准的具体规定,给予了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以及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具体执行的标准,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可直接依据该法典的具体规定,从事食品生产或经营。任何人都可以申请修改食品标准法典,澳新食品标准局对任何的食品、物质以及食品生产技术进行评估,并进行管理效果分析,确保修改结果有益于社会。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一是深入了解《澳新食品标准法典》具体内容,特别是对此次修改的部分;二是规范出口产品,及时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联系,掌握第一手资料,寻求支持;三是与进口商加强沟通,及时了解相关食品信息,并做好检测工作,确保产品顺利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