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 卫通〔201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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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卫生部 更新时间:2010-07-15 评论: 0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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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通 告 卫通〔2010〕12号
我部于2010年1─3月对标龄满五年的现行卫生标准进行复审。经复审,继续有效的卫生标准81项(附件1),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的卫生标准9项(附件2)。
特此通告。
附件:1.继续有效的卫生标准目录
2.废止的卫生标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1 附件1 继续有效的卫生标准目录 附件2 废止的卫生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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