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食醋行业健康发展,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食醋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黑龙江、吉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81家企业生产的200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93.3%。
此次抽查依据GB2719-2003《食醋卫生标准》、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等国家标准及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对食醋的感官、总酸、游离矿酸、总砷、铅、黄曲霉毒素B1、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及标签等16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结果表明,一是此次抽查的55种获国家免检的产品,质量保持在较高水平。二是此次抽查食醋产品的总砷、黄曲霉毒素B1、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等项目单项符合率均达到100%。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
1、个别产品菌落总数超标。菌落总数是食品中重要的安全卫生指标,表示食品受细菌污染的程度。强制性国家标准GB2719-2003《食醋卫生标准》规定,食醋中菌落总数不得超过10000cfu/mL,抽查中有个别产品菌落总数实测值为94000cfu/mL,超过标准限量值的8倍多。
2、部分产品超范围使用甜蜜素、糖精钠。强制性国家标准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食醋中不得检出甜蜜素和糖精钠。抽查中有部分产品检出含有甜蜜素、糖精钠。
3、少数产品总酸含量不合格。总酸含量是食醋产品的一种特征性指标,其含量越高说明食醋酸味越浓。强制性国家标准GB18187-2000《酿造食醋》规定,酿造食醋总酸含量不得低于3.50g/100ml。抽查中有少数产品总酸不合格,其中有1种酿造食醋总酸的含量为2.39g/100ml,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4、个别产品苯甲酸超标。强制性国家标准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食醋中苯甲酸含量不得超过1.0g/kg。抽查中有个别产品苯甲酸为1.47g/kg,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中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并限期整改。同时对质量较好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宣传,引导消费。国家质检总局将继续加大对食醋产品的监督抽查,切实从源头抓好质量,促进食醋产品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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