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入四月,有一批涉及建设领域的法规及标准开始施行,分别涉及住房保障、案件审理、城市综合环境、建筑工程质量等多个方面,同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一批国家及行业标准也正式生效。
自4月起,涉及建筑节能的一项新的国家法规——《节约能源法》正式生效执行。与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节能法》相比,新的《节约能源法》进一步明确了节能执法主体,强化了节能法律责任,更加完善和强化了政府在节能管理方面的职责。其中,法规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规要求,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法规特别指出,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多项国家及行业标准开始执行
自4月1日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一批国家及行业标准开始生效,包括《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石油化工设计能耗计算标准》等国家标准,《外墙外保温柔性耐水腻子》、《蒸发式热分配表》、《热量表》等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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