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洗衣机行业健康发展,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家用电动洗衣机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广东、湖北等7个省、直辖市38家企业生产的38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实物质量合格率为89.5%。
此次抽查依据GB4706.1-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GB4706.24-200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洗衣机的特殊要求》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对家用电动洗衣机产品的电气安全、性能、噪声等26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2002年5月1日,国家对18类家用电器产品进行3C强制认证,并于2003年8月1日起进行强制实施,洗衣机是第一批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目录的家电产品之一。2007年3月1日《电动洗衣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开始实施,从2007年开始家用电动洗衣机的节能、节水工作正式全面开展。
抽查结果表明,一是连续多年的国家监督抽查促进了企业质量意识的提高,产品质量持续稳定;二是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大、中型企业的产品质量较好;三是能源效率指标方面的用水、用电项目全部合格。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
1、个别产品安全项目不合格。强制性国家标准GB4706.24-200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洗衣机的特殊要求》规定,家用电动洗衣机产品的发热项目是指电机绕组等部件的温度,电机不得超过90℃;对可触及的带电部件的防护是检验洗衣机外壳等防护措施的完善程度;非正常工作是电机在发生堵转的情况下不应发生过高的温度并且绝缘不应失效;功率是洗衣机的实测功率不应超过明示额定功率所允许的限定值。抽查中有个别产品发热、对可触及的带电部件的防护、非正常工作、功率不合格,主要是电机发热检验时发生了堵转,出现了冒烟现象;对可触及的带电部件的防护检验时试验指可触及到带电部件;非正常工作检验时因洗涤电机发热过高导致绝缘失效;功率检验时实测值超过了明示额定功率规定的要求。
2、个别产品洗净比不合格。洗净比是衡量一台洗衣机能否把衣物洗干净的重要性能指标。强制性国家标准GB4706.24-200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洗衣机的特殊要求》规定,家用电动洗衣机的洗净比不能低于0.7。抽查中有个别产品洗净比达不到标准规定的要求。洗净比数值越低,表明洗涤效果越差。这样的产品在洗涤衣物时容易洗不干净。
针对抽查中反映出的主要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限期整改。并针对发热、防触电保护、非正常工作、功率、洗净比不合格的问题,加大查处力度,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加大跟踪抽查的力度,加大抽查频次,扩大抽查覆盖面,从源头把好产品质量关。同时,公布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引导消费。国家质检总局将继续对该类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抽查,促进家用电动洗衣机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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