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准命名时,除遵循GB/T1.1-1993中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外,还应按标准规定的内容来确定标准的名称,这样才能使标准名称准确地反映标准化对象与内容。使用者看见标准名称,对其内容便大致有所了解。
1. 凡产品标准中,既包括对产品品种的规定(即产品分类的内容),又包括对产品质量的规定(即技术要求、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的内容),就应以产品的名称作为产品标准的名称;
2. 凡只包含对产品质量的规定,即技术要求、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的内容时,就以产品的名称加上技术条件或规范作为产品标准的名称;
3. 凡同类产品共同遵守的质量规定,就以产品的名称加上通用技术条件或总规范作为产品标准的名称; 其它的产品标准均以产品名称加上标准规定的技术特征作为产品标准的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