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4706本部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335-2-30:1996及其第一增补件(1999),因此,本部分应与GB4706.1-1998(等效采用IEC60335-1;1991及其第一修正件)配合使用。
本部分将IEC60335-2-30;1996的第一增补件(1999)直接纳人正文中,并将改动的内容在页边空白处用垂直双线(}})标识。
本部分是对GB4706.23-1996的修订,原标准为等同采用IEC60335-2-30:1990编制的,与GB4706.1-1992配合使用。由于GB4706.1-1992修订为GB4706.1-1998,配合使用关系不能成立,因此,此次修订属于换版修订,技术内容及编排格式都有变化。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先锋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宁波辰佳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和本电器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马德军、罗平、姚国宁、鲍俊、陈龙江、熊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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