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9制性。
本部分等同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0335-2-6:199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2部分:驻立式电灶、灶台、烤炉及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包括其修正件IEC60335-2-6-Amd1:2000.本部分应与GB4706.1-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配合使用.本部分中写明适用的部分,表示GB4706.1-1998中的相应条款适用于本部分;本部分中写明代替或修改的部分,以本部分为准,本部分中写明增加的部分,表示GB4706.1-1998中的相应条款中增加本部分的条款内容。
在标准出版时,本部分所引用的标准所示的版本均为有效版本。IEC的标准仍在发展和完善中,其所有的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部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最新IEC标准的可能性,以符合我国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方针和等同采用IEC标准的原则.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4706.22-198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家用电灶、灶台、烤炉及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同时,GB4706.29-199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电磁炉的特殊要求》中固定式电磁炉的适用内容用本部分电磁灶台的内容代替。
原GB4706.22-1988等效采用IEC60335-2-6:1986,因IEC第61技术委员会于1997年对此标准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内容变化较大.为了更好地与国际标准接轨,以适应国际贸易技术和经济交流的需要,我国对此标准也进行相应的修订,并代替GB4706.22-1988,本部分与GB4706.22-1988相比,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动,主要变化如下:a)将标准名称由《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家用电灶、灶台、烤炉及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改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驻立式电灶、灶台、烤炉及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
b)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335-2-6:1997,而GB4706.22-1988为等效采用IEC60335-2-6:1986。
c)本部分第1章规定了单相器具的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对于其他器具,其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而GB4706.22-1988中无此规定.d)本部分所适用的产品范围发生较大变化,如将电磁炉列人本部分的适用范围.e)本部分增加了烹饪区域、电磁灶头等10个术语,对电灶、灶台、烤盘等6个术语重新进行了定义。增加了可拆卸灶头、灶头支架、支架组件等3个术语。
f)本部分重新详细规定了试验用标准锅的要求及液体容积表。
9)本部分第7章的内容重新进行了规定。
h)本部分删除了防火等级分类.i)本部分详细规定了不同器具的发热工作周期。
1)本部分增加了高温下的最小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要求。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阂静、张亚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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