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乡镇污水处理厂(站)运行的基本规定、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恶臭气体处理、厂界环境噪声控制、设备管理、中央控制系统、信息记录与管理、安全管理及应急预案、厂容厂貌、档案管理10个控制项技术要求,同时对运行管理提出基本要求,指导设置管理机构。目的是为规范乡镇污水处理厂(站)运行过程中技术方法,细化乡镇污水处理厂(站)运营过程中业务流程,指导乡镇污水处理厂(站)运营过程中现场工作。
本文件适用于湖南省内规划服务人口在5万人以下,处理规模在50m3/d以上(含50m3/d)、5000m3/d以下(含5000m3/d)的新建、扩建和改建乡镇污水处理厂(站)的规范化运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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