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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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46/ 622-2024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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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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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文件适用于以燃煤、燃油、燃气以及生物质为燃料的非发电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层燃炉、抛煤机炉。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等的锅炉,参照本文件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醇基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文件中燃油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燃用沼气锅炉、燃气直燃机可参照本文件中燃气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文件适用于在用锅炉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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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 |
中标分类: |
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60污染物排放综合 |
ICS分类: |
环保、保健与安全>>空气质量>>13.040.40固定源排放限值 |
发布部门: |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日期: |
2024-07-16 |
实施日期: |
202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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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单位: |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
归口单位: |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
起草单位: |
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崔文龙、张杰、张春燕、申思、马蕊、张燕、李泓、郭呈宇、崔光辉、甘露、高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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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崔文龙、张杰、张春燕、申思、马蕊、张燕、李泓、郭呈宇、崔光辉、甘露、高凡。
本文件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16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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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II
引 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 监测要求 4
6 实施与监督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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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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