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判定和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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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WS 10012-2023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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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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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判定和严重程度划分的指标及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以行政村为单位的饮水型、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病区的判定和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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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Delimit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endemic arsenicosis areas |
替代情况: |
替代WS/T 277-2007 |
中标分类: |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61公害病诊断标准 |
ICS分类: |
医药卫生技术>>11.020医学科学和保健装置综合 |
发布部门: |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
发布日期: |
2023-12-15 |
实施日期: |
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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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单位: |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
归口单位: |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
起草单位: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山西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内蒙古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起草人: |
孙殿军、高彦辉、赵丽军、王三祥、夏雅娟、安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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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了范围,将以自然村为单位改为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病区的判定和划分(见第1章,2007年版的5.1)
起草。
本文件代替WS 277—2007《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判定和划分标准》。与WS 277—200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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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术语和定义的内容(见3.2、3.3,2007年版的第3章);
——修改了病区划分的分类,将潜在病区从病区划分部分前移至病区判定部分进行描述(见第4章,2007年版的第5章);
——删除了采样计算,增加了附录A评价指标的确定方法(见附录A,2007年版的第6章);
——修改了饮用水和燃煤砷含量的计算方法,以最高值代替平均值作为该村的饮用水和燃煤砷含量——修改了病区判定的饮用水砷含量标准,由>0.05mg/L改为>0.01mg/L[见第4章中的a),2007年版的4.1];
——删除了病区划分中的环境砷含量指标,只使用病情指标,同时考虑患者的病情严重程度(见第5章,2007年版的5.3、5.4);
(见附录A.1,2007年版的6.1、6.2);
——明确了地方性砷中毒患病率的计算不包括可疑病例(见附录A.3,2007年版的6.3)。
本文件由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山西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内蒙古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殿军、高彦辉、赵丽军、王三祥、夏雅娟、安冬。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7年首次发布为WS 277—2007,2023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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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058 煤中砷的测定方法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WS/T 211 地方性砷中毒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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