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甲酸、乙酸和乙二酸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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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HJ 1271-2022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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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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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颗粒物中甲酸、乙酸和乙二酸的离子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颗粒物中甲酸、乙酸和乙二酸的测定。
本标准甲酸、乙酸和乙二酸的最低检出量为 0.8 μg~1.9 μg。环境空气采样量为 144 m3(实际状态),提取液体积为 100 ml,进样体积为 200 μl 时,本方法的检出限为 0.006 μg/m3~0.02 μg/m3,测定下限为0.024 μg/m3~0.08 μg/m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采样量为 6 m3(标准状态),提取液体积为 100 ml,进样体积为 200 μl 时,本方法的检出限为 0.2 μg/m3~0.4 μg/m3,测定下限为 0.8 μg/m3~1.6 μg/m3。详见附录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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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Ambient Air—Determination of formic acid, acetic acid and oxalic acid in particulate matter—Ion chromatography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发布日期: |
2022-12-12 |
实施日期: |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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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单位: |
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
出版社: |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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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颗粒物中甲酸、乙酸和乙二酸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颗粒物中甲酸、乙酸和乙二酸的离子色谱法。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和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青岛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四川赛纳斯分析检测有限公司和四川省川环源创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2 年 12 月 12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3 年 6 月 15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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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方法原理1
5 干扰和消除2
6 试剂和材料2
7 仪器和设备3
8 样品 3
9 分析步骤4
10 结果计算与表示6
11 准确度 6
12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7
13 废物处置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方法检出限和测定下限 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标准样品参考色谱图9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方法准确度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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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9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4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618 环境空气 PM10和 PM2.5的测定 重量法
HJ 656 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 1263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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