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全国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配置原则与规模,促进其规范化、现代化,使水文生产适应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国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水文测站和各级水文机构主要生产部门的基础设施建设与技术装备配置。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应按水文现代化建设的要求,鼓励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自动化水平。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应满足水文生产需要及安全要求,遵循因地制宜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水文测站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应结合生产任务、测验方案、测区特点及发展规划确定,并进行防洪、可靠性等专项设计。水文仪器设备更新应在可靠性、稳定性和自动化程度等方面优于原仪器设备。新购置的水文监测仪器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检验,合格后方可配置。本标准未规定的新型水文监测仪器设备,满足1.0.7条规定,经比测精度符合规范要求的,亦可配置。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应满足有关保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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