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储油库、加油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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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HJ 1249-2022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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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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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储油库(包括码头配套的储油库区)、加油站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储油库(包括码头配套的储油库区)、加油站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储存液体有机化学品的储油库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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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Bulk oil terminal and oil filling station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发布日期: |
2022-04-27 |
实施日期: |
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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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单位: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出版社: |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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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2 年 4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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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2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3
5 监测方案制定3
6 信息记录和报告6
7 其他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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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20950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952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 91.2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HJ 11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
HJ 120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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