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电力工程水文勘测技术标准,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环境友好、节约资源,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火力发电厂、核电厂常规岛、风电场、太阳能发电站、地热电站、储能电站、变电站、换流站、接地极等新建、扩建和改建电力工程的水文勘测。电力工程水文勘测应分阶段开展,宜划分为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对于火力发电厂各阶段水文勘测内容深度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水文勘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并进行现场校验和比对;使用的专业应用软件应经过鉴定或验证。水文勘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慎重地采用国内外成熟的新理论、新方法与新技术。
在工程施工和竣工投产运行过程中,应保持对区域水文气象情势的关注,并定期回访。如工程遭遇特大洪水、特枯水,以及河床或海床发生较大冲淤演变等异常水文事件和重大灾害时,应及时赴现场查勘、搜集基本资料,判明原因,分析原提供的水文成果的安全性,必要时应修正水文设计参数与结论,并提出对策措施。
电力工程水文勘测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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