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本文件代替DA/T45—2009《档案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与 DA/T45—2009相比,除 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适用范围,与现行国家标准和档案行业标准要求保持一致(见 4.1.1,2009版的4.1.2);
———删除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不宜保护的档案库房类型(见2009版的4.1.3);
———更改了各应用场所系统喷雾强度与喷头选型的设计参数(见4.3.5、4.3.7、4.4.3,2009版的 4.3.7、4.3.8、4.4.3);
———更改了高压细水雾雾滴直径的要求(见3.1.3,2009版的3.1.1);
———增加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实体火灾模拟试验基本要求(见附录 A);
———增加了用于保护珍贵档案的库房和电子信息机房的喷头技术要求(见4.4.7);
———增加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验收时模拟喷雾要求(见7.5.9)。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档案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浦东新区档案局、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肖林、张建明、费美荣、丛北华、方桂芳、李旻、张黎、施惠刚、钱唐根、张喆。
本文件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9年首次发布为DA/T45—2009;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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