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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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HJ 1188-2021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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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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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利用放射性药物开展临床核医学诊疗、实验研究以及放射性药物制备活动中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核医学工作场所的设计、建设及开展核医学相关活动的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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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Radiation protection and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nuclear medicine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
实施日期: |
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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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单位: |
广东省辐射防护协会、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等 |
出版社: |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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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规范核医学的辐射安全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包括总则、选址和布局、工作场所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放射性废物的管理、辐射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辐射防护协会、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苏州大学、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华克医疗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9 月 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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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1
5 选址和布局 3
6 工作场所的辐射安全与防护3
7 放射性废物的管理4
8 辐射监测 7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的毒性与操作方式修正因子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患者出院的体内放射性核素活度控制 9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不需要特殊防护措施即可处理的尸体含放射性核素活度上限值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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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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