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组合结构工程质量安全,促进组合结构的推广应用,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提高组合结构工程绿色发展水平,制定本规范。
组合结构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1.《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规范》GB 50901-2013 第4.1.2、10.2.1条
2.《钢-混凝土组合桥梁设计规范》GB 50917-2013 第4.2.2条
3.《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GB 50936-2014 第3.1.4、9.4.1条
4.《钢管混凝土拱桥技术规范》GB 50923-2013 第7.4.1、7.5.1条
5.《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28-2010 第3.0.4、3.0.6、3.0.7、4.5.1、4.7.1条
6.《组合结构设计规范》JGJ 138-2016 第3.1.5、3.2.3、4.3.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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