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合理地设计泡沫灭火系统,保障其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
含有下列物质的场所,不应选用泡沫灭火系统:
1、硝化纤维、炸药等在无空气的环境中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和强氧化剂﹔
2、钾、钠、烷基铝、五氧化二磷等遇水发生危险化学反应的活泼金属和化学物质。
沸点低于45℃、碳5及以下组分摩尔百分数占比不低于30%的低沸点易燃液体储罐不宜选用空气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自《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实施之日起,该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第3.2.2(2)、3.2.3、3.2.6、3.3.2(1、2、4、5)、3.7.6、4.1.2(2、3、4、5)、4.1.3、4.1.11、4.2.6(1、2)、5.1.2(1、2、3)、5.2.2(1、2、3)、7.1.3(1、2)、7.1.7、8.1.1、9.2.4、9.3.19(7)、11.0.4条(款)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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