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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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HJ 1139-2020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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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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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提出了化学纤维制造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醋酯纤维制造中的醋酐产污设施和排放口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 947)执行。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19)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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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Chemical fiber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
实施日期: |
202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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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单位: |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 |
起草单位: |
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华中科技大学 |
出版社: |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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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华中科技大学。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11月1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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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ⅱ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3
5 监测方案制定3
6 信息记录和报告11
7 其他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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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4146.1 纺织品 化学纤维 第1部分:属名
GB/T 4146.2 纺织品 化学纤维 第2部分:产品术语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4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
HJ 110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学纤维制造业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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