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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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HJ 1103-2020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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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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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排污许
可证申请及确定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中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2661)、专项化学用品制造(2662)、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3)、文化用信息化学品制造(2664)、医学生产用信息化学品制造(2665)、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2666)、动物胶制造(2667)及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9)。以上述物质作为副产品的其他生产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执行相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
范;林产化学产品中的以林产品为原料的水解酒精制造、水解木糖醇适用于本标准。化学试剂及催化剂中涉及无机酸、无机碱、无机盐等原料制造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HJ1035),调制粘合剂企业中涉及合成树脂生产及改性的生产装置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 853),催化剂中陶瓷类载体制造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技术核发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HJ 954)。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和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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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Specialty Chemical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
替代情况: |
内容中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水及土壤、地下水管理要求)被HJ 1200-2021代替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实施日期: |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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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单位: |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云南省环境科学学会、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
出版社: |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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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F 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云南省环境科学学会、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2 月 28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年 2 月 28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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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3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61
6 可行技术要求 65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67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70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74
10 合规判定方法 78
附录 A(资料性附录)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产品填报参考81
附录 B(资料性附录)部分行业主要原辅材料参考表85
附录 C(资料性附录)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87
附录 D(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重点管理)88
附录 E(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简化管理) 92
附录 F(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格形式 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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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27631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7824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象色谱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SO2、NOx、颗粒物)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95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技术核发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
HJ 103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4号)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告2017年第83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9号)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公告2019年第4号)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公告2019年第28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
《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
《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承诺书样本、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和排污许可证格式的通知》(环规财〔2018〕80号)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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