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除第6章为推荐性条款外,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WS 259-2006《疟疾诊断标准》。与WS 259-200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疟疾的诊断》;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中的“疟疾”和“重症疟疾”的定义(见2.1和2.2,2006年版的2.1和2.2);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中的“带虫者”(见2006年版的2.3);
——增加了“无症状感染者”的定义(见2.3);
——修改了诊断依据中流行病学史的描述(见3.1);
——增加了“重症临床表现”(见3.2.3);
——删除了诊断依据中的“假定性治疗”(见2006年版的3.3);
——增加了诊断依据中的“实验室检查”的“疟原虫核 酸检测阳性”(见3.3.3);
——增加了“无症状感染者”的诊断标准(见5.1);
——修改了“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的诊断标准(见5.2和5.3,2006年版的5.3和5.4);
——增加了“重症病例”的诊断标准(见5.4);
——修改了鉴别诊断(见第6章,2006年版的第6章);
——修改了传染源的描述(见A.1.1,2006年版的A.1.1);
——修改了易感人群的描述(见A.1.3,2006年版的A.1.3);
——修改了地区分布的描述(见A.1.4,2006年版的A.1.4);
——修改了季节分布的描述(见A.1.5,2006年版的A.1.5);
——修改了潜伏期的描述(见A.2.1,2006年版的A.2.1);
——修改了发作期的描述(见A.2.3,2006年版的A.2.3);
——删除了“脑型疟”和“并发症”(见2006年版的A.2.5和A.2.6);
——增加了“重症疟疾”(见A.2.5);
——删除了“假定性治疗”(见2006年版的附录B);
——删除了“染液的配置”一章(见2006年版的C.2);
——修改了附录C(见附录C,2006年版的附录D);
——增加了附录D(见附录D);
——增加了附录E(见附录E)。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江苏省寄生虫病防治防治研究所、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汤林华、高琪、余新炳、官亚宜、周水森、周晓农、夏志贵。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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