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为GA/T2000的第5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A398.21—2002《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信息代码 第21 部分:证据类别代码》,与GA398.21—2002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标准名称与标准号;
———修改了代码表,删除“其他”(见第3章,2002年版的第2章)。
本部分由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提出。
本部分由公安部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韩浩、张宏伟、司文、石爱臣、张枭凡、化钰琼、王方、孙琦。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398.21—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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