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T13889—1992 《油气井用电雷管通用技术条件》。与 GB/T13889—1992相比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将《油气井用电雷管通用技术条件》改为《油气井用电雷管》;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修改 了 油 气 井 用 电 雷 管 的 分 类 形 式,增 加 了 油 气 井 用 磁 电 雷 管 的 相 关 内 容 (见 4.1,GB/T13889—1992的3.1);
———修改了耐温耐压电雷管的温度与压力匹配参数(见表1);
———修改了油气井用电雷管的命名方式及命名示例(见4.2,GB/T13889—1992的3.2);
———增加了产品编码的相关内容(见5.2);
———将“安全 电 流 (电 压)”改 为 “最 大 不 发 火 电 流”,提 高 了 产 品 最 大 不 发 火 电 流 值 (见 5.5,
GB/T13889—1992的4.8);
———修改了发火的相关内容(见5.6,GB/T13889—1992的4.10);
———将“抗静电”改为“静电感度”,并增加了相关内容(见5.7,GB/T13889—1992的4.9)
———增加了“抗工频电”的相关内容(见5.8);
———将“输出”改为“起爆能力”,并修改了相关内容(见5.9,GB/T13889—1992的4.11);
———取消了“材料与零部件检验”(见 GB/T13889—1992的5.1);
———增加了电阻测试的相关内容(见6.4,GB/T13889—1992的5.3);
———相关试验方法引用了现行试验方法标准(见第6章,GB/T13889—1992的第5章);
———修改检验规则,增加了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数量、程序以及合格评定等规定,增加了出厂检验的取样规定(见第7章,GB/T13889—1992的第6章);
———修改了包装的相关内容,补充了包装箱材质的相关要求,增加了包装检验的内容(见 9.2,GB/T13889—1992的7.2);
———增加了对运输的要求(见9.3);
———删除了附录 B(见 GB/T13889—1992的附录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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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爆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安物华巨能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应用物理化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曌、倪静玲、胡咏梅、张锋、龚康平、肖勇、刘天新、郭崇星、胡亚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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