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安全 第13部分:除实验玩具外的化学套装玩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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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 6675.13-2014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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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94.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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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675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在除实验玩具外的化学套装玩具中的物质和材料的要求和测试方法,规定了:
———危险物质和配制品的最高含量;
———儿童过量使用可能会伤害其健康的物质和配制品的最高含量;
———玩具附带的其他物质和配制品的最高含量。
除此之外,还规定了标识、警告、安全规则、物品清单、使用说明及急救信息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
———熟石膏模具套装;
———小型作坊套装中所提供的陶瓷和玻璃质上釉材料;
———烤炉固化可塑 PVC模型粘土套装;
———塑料模具套装;
———包埋套装;
———照相显影套装;
———模型套装中所提供或推荐的胶粘剂、油漆、漆、清漆、稀释剂及清洗剂(溶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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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Safety of toys—Part 13:Chemical toys(sets)other than experimental sets |
中标分类: |
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文教、体育、娱乐用品>>Y57玩具 |
ICS分类: |
家用和商用设备、文娱、体育>>文娱活动设备>>97.200.50玩具 |
采标情况: |
EN 71-5:1993+A1:2006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14-12-05 |
实施日期: |
201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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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单位: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归口单位: |
全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3) |
起草单位: |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玩具检测技术中心、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玩具实验室、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轻工产品检测中心、广州威凯检测技术研究所 |
起草人: |
董夫银、刘斌斌、黄理纳、蚁乐洲、阮建苗 |
页数: |
92页【胶订-大印张】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16-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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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6675是玩具安全系列标准,包括以下部分:
———基本规范(GB6675.1);
———通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机械与物理性能(GB6675.2)、易燃性能(GB6675.3)、特定元素的迁移(GB6675.4);
———特定要求,是针对特定产品的要求。
本部分为 GB6675的第13部分。
本部分是玩 具 安 全 系 列 标 准 中 除 实 验 玩 具 外 的 化 学 套 装 玩 具 的 特 定 要 求 (GB6675.13),与GB6675.1、GB6675.2、GB6675.3、GB6675.4、GB19865(适用于电玩具)结合使用。
本部分按照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EN71-5:1993+A1:2006《玩具安全 第5部分:除实验玩具外的化学套装玩具》(英文)。
考虑到我国国情,在采用 EN71-5:1993+A1:2006时,本部分做了一些修改。有关技术性差异已编入正文中,在附录 E中给出了这些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的一览表以供参考。
为了便于使用,本部分还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a) 表的脚注用a、b等代替a)、b);
b) 用“本部分”代替“EN71本部分标准”和“EN71-5”;
c) 用“GB6675《玩具安全》”代替“EN71-1、EN71-2和EN71-3”以及用“GB6675”代替“EN71-3”;
d) 删除了 EN71-5:1993+A1:2006的“书名页”、“前言”、“A1修订版前言”和“附录ZA”,修改了
EN71-5:1993+A1:2006的“引言”;
e) 给原标准标题7.2、9.2.1、9.2.1.1、9.2.1.2、9.2.2、9.3、9.4、10、12.6.3下的悬置段分别加入下列标题:7.2.1 一般要求、9.2.1.1 一般要求、9.2.1.2.1一般要求、9.2.1.3.1一般要求、9.2.2.1一般要求、9.3.1一般要求、9.4.1一般要求、10.1一般要求和12.6.3.1一般要求;
f)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 D”和“附录 E”;
g) 改正了下述印刷错误:
———表4中“N-(4-羟基苯基)-氨基-乙酸”的 CAS号“2298-36-4”改为“122-87-2”;EINECS号
“218-947-5”改为“204-580-8”;“对甲氨基苯酚及其盐”改成“对甲氨基苯酚硫酸盐”;
———9.2.1原标准第三行“表6和表8中的特殊材料”改为“表6~表8中的特殊材料”;
———9.2.1.2表7中聚甲基丙烯酸的 CAS号“25087-27-7”应改为“25087-26-7”;
———12.2.9.1原标准式(2)中的“Mm ”与原标准公式(1)的符号重复了,改为另一个符号如“M M ”;公式(2)后的说明“Mm 是样品中金属的含量,用%(质量分数)表示”改为“M M 是样品中化合物的含量(质量分数),%。”;最后一行“个别金属的折算系数f 见表19。”中的
“f”改为“fm”;
———12.3.2.1注中提到的“表17”改为“表2”;
———12.3.2.1表22所列化学物质“乙酰柠檬酸三丁酯”的 CASNo.“77-89-4”改为“77-90-7”;
———12.3.3.14图2中的 DEHP和 BBP的名称对调了;
———12.3.4.1表25“烷基磺酸酯”名称后漏了个“4”字;
———12.3.7.5中第一行中的“12.3.7.1”改为“12.3.7.3”;
———12.3.7.6中第一行中的“12.3.7.2”改为“12.3.7.3”;
———12.3.8.1.3注中提到的“表17”改为“表2”;
———12.3.8.2.1中“记录12.3.7.5 和 12.3.7.6鉴别的增塑剂。”改成“记录12.3.7.5鉴别的增塑剂。”;
———12.3.8.2.2.1原标准式(19)中ce1的说明“为萃取溶液的浓度,用 μg/mL表示;”改为“邻苯
二甲酸酯的浓度,单位为微克每毫升(μg/mL);”;原标准式 (20)“ce1 =(WA+E)-WA ”是多余的,删除;
———12.3.8.2.2.2原标准式(21)中ce2的说明“为萃取溶液的浓度,用 μg/mL表示;”改为“柠檬酸酯的浓度,单位为微克每毫升(μg/mL);”;原标准式 (22)“ce2 =(WB+E)-WB ”是多余的,删除;
———12.3.8.2.2.3原标准式(23)中ce 的说明“为萃取溶液的浓度,用μg/mL表示;”改为“烷基磺酸酯的浓度,单位为微克每毫升(μg/mL);”;
———12.5.7倒数第二行苯乙烯浓度“(mg/mL)”改为“(μg/mL)”;
———12.5.8第一行苯乙烯浓度“(mg/mL)”改为“(μg/mL)”;
———12.5.8原标准式(24)“Mst =
cst ×15
(Ws ×10000)
”改为“Mst =
cst ×15
Ws
”;
———12.6.2.4.2.2表 40 的表题“标准物质”改为“试剂”;
———12.6.2.6.1中“当进行12.6.2.6的测试时”改为“当进行12.6.2.5的测试时”;
———12.6.2.6.2.2表44中“浓度”改为“要求”;
———12.6.2.6.4中的图3题目“焦亚硫酸钠 Na2SO3 的IR 谱图”改为“焦亚硫酸钠 Na2S2O5 的IR谱图”;
———12.6.2.9中提到的“表35”改为“表32”;
———12.6.3.6原标准12.6.3.5式(26)中 Wc 的说明“是称到坩埚中的物质的质量,用g表示。”改为“称到坩埚中的盐的质量,单位为克(g)。”;
———12.6.4.1 表 49 中 的 “对 甲 氨 基 苯 酚 及 其 盐”改 为 “对 甲 氨 基 苯 酚 硫 酸 盐”;分 子 式“C7H9NO”改为“(C7H9NO)2·H2SO4”;
———12.6.4.2.7中图5的 X 轴上数值标注“0、2、4、6、8、1”改为:“0、2、4、6、8、10”;“Y 面积”改成“Y———响应值”;
———12.6.4.3标题 “对甲氨基苯酚及其盐”改为“对甲氨基苯酚硫酸盐”;
———12.6.4.3.1.1表53中的“对甲氨基苯基硫酸盐”改为“对甲氨基苯酚硫酸盐”;
———12.6.4.3.3中的“对甲氨基苯酚”改为“对甲氨基苯酚硫酸盐”;
———12.6.4.3.7中图6的X 轴上数值标注“5、1、1、2、2”改为:“5、10、15、20、25”;“Y 面积”改为“Y———响应值”;
———12.6.4.4.6中“色谱图见图6”改为“色谱图见图5”;
———12.6.4.4.7中原标准式(28)有错,分母“10000×d乙酸 ”改为“100×d乙酸 ×2”;
———12.7.3.1表 60 的表题“溶剂”改为“标准”;
———12.7.4.12的柱名“50%苯基甲基聚硅氧烷”改为“50%苯基-50%二甲基聚硅氧烷”;
———12.7.5.1中的原标准式(29)“Vs =
Vf×ds
csst
”改为“Vs =
Vf×csst
1000×ds
”;
———12.7.5.1中“ds———溶剂的密度,用 mg/mL表示”改为“ds———溶剂的密度,单位为克每毫升(g/mL)”;
———12.7.5.4.4标题中的“鉴别”改为“定量”;
———12.7.5.4.4表73第二列表头中的“工作溶液”改为“储备液”;
———12.7.5.4.6原标准第一行的“表76”改为“表76~表79”;原标准第三行中的“3-甲基-2,4-戊二醇”改为“2-甲基-2,4-戊二醇”;表76和表79第二列最后一数字“0.005”改为“0.050”;
表76、表77、表78和表79对应注a中所引用的条款号“12.7.5.4.1”改为“12.7.7.4”;
———12.7.5.4.7表80对应注a中所引用的条款号“12.7.5.4.1”改为“12.7.7.4”;
———12.7.7.4原标准第三行中的“3-甲基-2,4-戊二醇”改为“2-甲基-2,4-戊二醇”;
———12.7.7.5原标准第二行中的“12.7.7.2”改为“12.7.7.3”;
———12.7.8.1表82第五列第三行的溶剂名称“3-甲基2-丁醇”改为“3-甲基2-丁酮”;
———12.7.8.3原标准第四行所引用的条款号“12.7.5.4.5”改为“12.7.5.4.4”;
———12.7.8.4原标准第四行所引用的条款号“12.7.5.4.5”改为“12.7.5.4.6”;
———12.7.9.1原标准第一行的溶剂浓度“(mg/mL)”改为“(mg/瓶)”;
———12.7.9.2原标准式(31)中 Ws 的说明“溶剂的质量,用 mg表示”,改为“溶剂的浓度,单位为毫克每毫升(mg/mL);”;
———12.8.4.1中第一行“增塑剂的测量用12.3所描述的 GC-MS方法来进行。”,删除其中的“GC-MS”;
———12.8.4.5原标准第二行中所引用的条款号“12.8.2.6”改为“12.8.2.5”;
———12.8.5.3.4.1图11中的横坐标“Y”改为“X”;
———12.8.5.3.4.2图12中的横坐标“Y”改为“X”;
———12.8.5.7“cstd———所加入标准的浓度,用 mg/L 表示。”改为“cstd———所加入标准的浓度换算成定容后的浓度,单位为毫克每毫升(mg/mL)。”;
———12.8.5.7原标准式(35)“Mfa=
cfa ×2×100
1000×1000×W
×
100
rec
”改为“Mfa=
cfa ×50×100
1000×1000×W
×
100
rec
”。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3)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玩具检测技术中心、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玩具实验室、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轻工产品检测中心、广州威凯检测技术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董夫银、刘斌斌、黄理纳、蚁乐洲、阮建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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