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制塔式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与验收等要求。本标准适用范围如下:a) 钢制塔式容器设计压力不大于35MPa,其他金属材料制塔式容器设计压力按相关标准规定;b) 设计温度范围按金属材料允许的使用温度范围;c) 高度H 与平均直径D 之比大于5 的裙座自支承金属制塔式容器。对于高度H 与平均直径D 之比小于等于5 的裙座自支承金属制塔式容器,可以参照附录E 设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塔式容器:a) 带有拉牵装置的塔式容器;b) 由操作平台联成一体的排塔或塔群;c) 带有夹套的塔式容器;d) 铸铁和非金属制塔式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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