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与GB/T18508—2001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了与现行法律、法规不衔接的相关表述,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永久性取得改称为“征收”。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一章。
———将“估价原则”纳入第4章;将“价格影响因素”单独列为第5章;将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路线价法的应用移入“主要估价方法”章节。
———主要估价方法:在期日修正中,增加了地价指数的使用要求;收益还原法中,修改了房地出租情况下,费用中应考虑的部分因素,求取房屋现值时,修改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要求不衔接的表述,为体现对房屋所有权的保护,当剩余土地使用权年期短于房屋经济寿命时,要求“合理估算房屋余值”;剩余法中,按现有不动产中土地价格评估和待开发土地价格评估两种类型分别规定;成本逼近法中,修改了土地取得费、开发费、土地增值和价格修正中的表述;
增加了“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并将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纳入其中,修改了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路线价与基准地价同时存在时的适用原则。
———基准地价评估:修改了关于基准地价更新的具体要求。
———宗地地价评估程序:修改了评估程序中的部分表述。
———不同用途土地价格评估:增加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交通运输用地的价格评估要点,删除了关于综合用地评估的内容。
———不同权利状态下土地价格评估:修改了评估中不同权利类型的归类表述方法。
———附录:增加了现场勘查用表的参考格式。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9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胡存智、周建春、廖永林、鹿心社、吴海洋、关文荣、钱海滨、岳晓武、高向军、赵松、刘彦、冯长春、洪亚敏、朱道林、杨国诚、束克欣、张瑜、白龙吉、周维纾、吕萍、邬羽光、林增杰、阎旭东、曹乾松、田彦军。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8508—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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