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营销运营管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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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SB/T 10468.1-2013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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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16.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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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轮胎经销企业的术语和定义、经营环境、营销管理、专业经营模式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轮胎经营的经销企业和销售轮胎产品的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标准不适用于经营航空轮胎的经销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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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SB/T10468.1—2008《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 管理要求》。
本标准与SB/T10468.1—2008的主要差异如下:
———修改标准名称为“轮胎营销管理规范”;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第1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的引导语(见第3章);
———将“上游单位”修改为“制造商”和“下游单位”修改为“消费者和用户”(见2008年版的5.7.2.3);
———修改了“代理经营模式管理要求”(见6.1);
———增加了“轮胎连锁经营”“配送”“轮胎配送中心”“电子商务轮胎经销企业”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增加了“连锁经营模式管理要求”(见6.2);
———增加了“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管理要求”(见6.3);
———调整了“经营管理要求”逻辑关系(见2008年版的5.7);
———规范了术语和定义,将“商品”修改为“轮胎产品”和“供应商”修改为“制造商”以及“批发商”“零售商”修改为“经销商”;
———删除了“质量管理要求”(见2008年版的5.6);
———删除了“轮胎”“翻新轮胎”“废轮胎”“轮胎供应商”“轮胎批发商”“轮胎零售商”的术语和定义(见2008年版的3.1、3.2、3.3、3.4.1、3.4.2、3.4.3);
———删除了对“交易场所/厅的要求”(见2008年版的4.3.3和4.3.4);
———删除了所涉及“修”的相关要求(见2008年版的5.4);
———删除了部分“经营管理要求”(见2008年版的5.7.1.4)。
本标准由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商业科技质量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商业科技质量中心、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际联合轮胎橡胶有限公司、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正强新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轮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汇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瑞华轮胎有限公司、武汉天黎轮胎有限公司、陕西富进轮胎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倍力商贸有限公司、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河南豫德隆商贸有限公司、南京三门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大正轮胎橡胶有限公司、普利司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新金星贸易(福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尚卫东、王亚明、雷昌纯、王卫东、王金东、骆妙卿、曾伟、路清铜、应世洲、潘卓强、戴晨、李荣、韦平、靳鹏辉、鲍仁巧、孙一平、李保民、唐伟虹、柴宝柱、陈宏喜、赵利民、刘哲、李文星。
本标准于2008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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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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