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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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A/T 1088-2013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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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6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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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治愈、临床稳定、治疗终结的时间。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的鉴定,也可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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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Criteria of treatment time for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s |
替代情况: |
被GA/T 1088-2013/XG1-2021代替 |
中标分类: |
车辆>>车辆综合>>T09卫生、安全、劳动保护 |
ICS分类: |
计量学和测量、物理现象>>17.080时间、速度、加速度、角速度的测量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发布日期: |
2013-10-11 |
实施日期: |
201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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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单位: |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
归口单位: |
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主管部门: |
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起草单位: |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等 |
起草人: |
朱广友、侯心一、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邱忠、周顺福、宋桂香、喻彦、刘瑞珏、杨小萍、汪忠军 |
页数: |
56页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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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广友、侯心一、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邱忠、周顺福、宋桂香、喻彦、刘瑞珏、杨小萍、汪忠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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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Ⅰ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规定 1
5 临床治愈、临床稳定和治疗终结时间 2
5.1 头皮损伤 2
5.2 颅骨损伤 3
5.3 脑损伤 4
5.4 脑损伤后血管病变 6
5.5 面部皮肤损伤 6
5.6 眼损伤 7
5.7 耳损伤 10
5.8 鼻骨骨折 11
5.9 口腔损伤 12
5.10 颌面部骨、关节损伤 13
5.11 颈部损伤 13
5.12 胸部损伤 15
5.13 腹部和盆部损伤 19
5.14 脊椎损伤 29
5.15 上肢损伤 33
5.16 关节损伤 35
5.17 上肢骨折 37
5.18 下肢损伤 40
5.19 烧伤和腐蚀伤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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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A/T521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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