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为强制性,其余章条为推荐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与GA185—199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低值易耗品”“经济林木”“古树名木”“文物建筑”和“文物建筑典型实物”5个术语,增加了“火灾损失”“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火灾现场处置费用”“成新率”和“人身伤亡”5个术语(见第3章,1998年版的第3章);
———增加了火灾现场处置费用、火灾导致的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人身伤亡统计内容及方法(见3.4、3.5、表1、5.3、5.4和5.5);
———增加了“统计分类”章节,给出了“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分类”和“人身伤亡分类”(见第4章);
———增加了“统计要求”章节,给出了要求总则,并对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现场处置费用、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和人身伤亡人数提出了要求(见第5章);
———增加了“损失物识别”章节,给出了火灾损失物一般识别方法(见第6章);
———将“计算方法”的内容做了部分修改并增加了部分统计方法,改名为“统计技术方法”(见第7章,1998年版的第4章);
———修改了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见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1998年版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
———删除了附录E和附录F(见1998年版的附录E、附录F)。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础标准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1)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物价认证中心、天津市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检测中心、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亮、王刚、果春盛、张欣、刘高文、江春、王婕、初绽、谈迅、连长华、阮景文、孙渊、韩晓鹏、潘洵、吕东、任常兴、杨君涛、陈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185—1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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