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9079的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19079《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游泳场所;
———第2部分:卡丁车场所;
———第3部分:蹦极场所;
———第4部分:攀岩场所;
———第5部分:轮滑场所;
———第6部分:滑雪场所;
———第7部分:花样滑冰场所;
———第8部分:射击场所;
———第9部分:射箭场所;
———第10部分:潜水场所;
———第11部分:漂流场所;
———第12部分:伞翼滑翔场所;
———第13部分:气球与飞艇场所;
———第19部分:拓展场所;
———第20部分:冰球场所;
———第21部分:拳击场所;
———第22部分:跆拳道场所;
———第23部分:蹦床场所;
———第24部分:运动飞机场所;
———第25部分:跳伞场所;
———第26部分:航空航天模型场所;
———第27部分:定向、无线电测向场所;
———第28部分:武术散打场所;
———第29部分:攀冰场所;
———第30部分:山地户外场所;
———第31部分:高山探险场所;
……
本部分为GB19079的第9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19079.9—2005《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9 部分:射箭场所》,与GB19079.9—2005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删除引用文件“GB/T17903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见2005年版的第2章);
———删除“1m 线”术语和定义(见2005年版的3.4);
———修改“射箭技术指导人员”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05年版的3.2);
———增加“发射位置”的术语和定义(见3.4);
———修改射程要求(见5.1.1,2005年版的5.1.1);
———修改“室外射箭场相邻两靶的间距不小于1m”为“室外射箭场地相邻两个箭靶外侧边缘的间距应不小于1m”(见5.1.3,2005年版的5.1.3);
———修改“起射线、1m 线标识明显”为“起射线、发射位置标识明显,并有相对应的靶位号”(见5.1.4,2005年版的5.1.4);
———修改“室内射箭馆靶位后及靶墙两侧应有墙或挡板封闭,并有防穿透设施”为“室内射箭馆靶位后、靶墙两侧及上下应有墙或挡板封闭等防箭穿透、反弹的设施”(见5.1.5,2005 年版的
5.1.5);
———修改“室外射箭场靶位后的空间及最边缘靶位外侧应设有明显标识,并有防护措施”为“室外射箭场地靶位后应设不小于1倍射程、最边缘箭靶外侧应设不小于20m 的安全距离或等效安全
防护措施,并设有安全警示标识”(见5.1.6,2005年版的5.1.6);
———增加“室内射箭馆水平光照度不低于100lx”(见5.1.7);
———修改“提供的每张弓应有与之配套的箭、箭壶、护指、护臂等装备”为“提供弓箭器材及相应护具(如护指、护臂等)”(见5.2.1,2005年版的5.2.1);
———修改“弓和箭应取得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为“弓和箭应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见5.2.2,2005年版的5.2.3);
———删除“有男、女卫生间”(见2005年版的5.3.2);
———删除原标准中卫生、空气要求(见2005年版的6.1、6.2);
———增加“室内射箭馆应设置通风装置保持空气流通”(见6.1);
———增加“弓箭器材应定期进行消毒”(见6.2,2005年版的6.2);
———增加配备射箭技术指导人员的要求(见7.5);
———修改了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见第7章)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郎维、迟立忠、董文瑾、苏宝生、张凯、金宗强、王霆、王冀中、李磊、杨开源、孙晓迪。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9079.9—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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