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3.1.3.3,3.1.3.5,3.1.3.7,4.1.3.3,4.1.3.4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医疗服务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首都儿科研究所、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中山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四川大学华西临床医学院、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龙、张金哲、李桂生、刘江滨、刘文英、张慧玲、石宝军、王军、潘伟华、杨传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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