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2.2.2、3.2、3.3 与3.6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GB/T16134—1995《中小学生健康检查表规范》。
本标准与GB/T16134—1995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标准性质由推荐性改为强制性。
———对中小学生健康检查表的式样进行了修改(本标准的2.1;GB/T16134—1995的2.1)。
———增加了对健康检查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的规定(本标准的2.2)。
———增加了预防接种史的查验与询问以及首次遗精/月经初潮年龄询问(本标准的2.2.2)。
———增加了腰围、臀围测量,串镜检查,结膜炎检查,牙周检查,脊柱检查,男性外生殖器检查,蠕虫卵检查、结核菌素试验(本标准的2.2.2和2.2.3)。
———删除了胸围测量,蛔虫卵、尿蛋白检查(GB/T16134—1995的附录A6.1.1、A6.1.5)。
———增加了对中小学生健康检查机构和人员资质的规定(本标准的3.3)。
———增加了对中小学生健康检查结果评价与反馈的规定(本标准的3.6)。
本标准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儿少卫生与妇幼保健学系、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陶芳标、朱鹏、李光春、高茗。
本标准所代替的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6134—1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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