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第4章的4.1.2(d项除外)、4.1.5、4.1.6、4.2,第7章的7.1为强制性的,其余均为推荐性的。
本 标准A 类头盔的刚度性能、头盔固定装置稳定性等指标参照了ECE22—2002《摩托车防护头盔》,B类头盔的吸收碰撞能量性能指标参照了日本标准JIST8133—1994《摩托车和机动自行车的驾驶员和乘客用防护帽》和中国台湾标准CNS3902—92《骑乘机车用安全帽》。
本标准代替GB811—1998《摩托车乘员头盔》。
本标准与GB811—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和修改了部分术语及定义(本版第2章)。
———按头盔的性能对头盔进行了分类(本版第3章)。
———增加了头盔刚度性能要求、头盔固定装置稳定性要求,修订了头盔突出物、佩戴装置、护目镜、保护区、视野、吸收碰撞能量性能、穿透性能等部分内容(本版第4章)。
———规定了增加项目的试验要求(本版第5章)。
———重新编写检验规则,对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分别作了规定(1998年版的第7章,本版的第6章)。
———增加对头盔种类的标识(本版第7章)。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上海和汇安全用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春俊、秦东炜、杨有涛、郑根朝、徐祥荣。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811—1989、GB811—1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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